被舊愛吳春臺指侵吞股權 名媛李珍妮二審判1年1月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名媛李珍妮9年前與國喬石化董事長吳春臺分手後,被吳男指控涉將他的1000萬元股權轉移到自己名下,涉偽造文書;李珍妮一審遭判1年2月,得易科罰金,她不服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今(27)日依偽造文書等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可易科罰金,部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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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珍妮、吳春臺過去相戀時,曾由男方出資1000萬元,並由李珍妮擔任執行長合開服飾店「格麗茲國際精品」。2009年6月兩人分手,同年底吳春臺決定與新歡米凱莉結婚,李、吳2人爭股權,吳男控李女涉侵占1千萬元股權,2015年間檢方依偽造文書罪起訴李珍妮,2017年間一審將李女判刑1年2月,得易科罰金。

▲名媛李珍妮本月初為了這起偽造文書案,前往高院開庭。(資料照/記者潘千詩攝影)

李珍妮 吳春臺 偽造文書 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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