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萬賺很大!管中閔一字千金 律師:問題出在這三個字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壹週刊》支付管中閔400萬元固定稿費,監察院認為損害公務紀律和敗壞官箴,違失情節重大。到底在週刊匿名寫社論兼差,固定月領5萬元,合不合法?林智群律師認為,管中閔無論是在中國兼課,還是寫稿賺稿費,甚至是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等等兼職,問題只有一個,就是「沒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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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閔近來風波不斷。(圖/資料照)

林智群律師 全文如下:

《是否合法?施主這件事情要問你自己啊!》

其實管中閔兼職寫稿這個事情, 與其問「監察院」是否合法, 不如問「管中閔」自己這個問題! 無論是中國兼課,還是兼差寫稿, (或是台灣大哥大獨董的事情) 管中閔的問題其實只有一個, 就是「沒揭露」, (法律上是否應該揭露,先不討論, 反正他的決定就是不揭露~) 不揭露,有幾個可能: 1.管中閔「不」知道有寫稿這個收入: 不過這個很明顯不可能, 你賺誰的錢你自己不知道?不可能吧! 2.管中閔知道有寫稿收入,覺得自己合法: 如果他覺得自己合法, 他應該沒什麼好顧忌的, 揭露也沒什麼,反正一切合法不是嗎? 3. 管中閔知道有這個收入, 覺得自己這個收入可能有問題: 那他可能決定不揭露, 一般人碰到這個情況, 通常也是會做這樣決定吧?! 其實這個事情是否有問題, 媒體報導前、監察院調查前, 管中閔自己已經做了判斷了,不是嗎?

PS: 有網友提出銓敘部75年9月5日(75) 臺銓華參字第46252號函: 「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編輯人、發行人、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至於報社特邀專欄撰稿,倘不涉職務之事務,尚無禁止之規定。」

說管中閔這個行為應該不是法律禁止的 我說:那個函我早就看過了, 「專欄」是自己一個專欄,比如「k律師論點」, 我寫自己的觀點,不代表「媒體」想法, 讀者也不會弄混, 管中閔是幫媒體「寫社論」(匿名喔), 這個基本上已經是擔任「媒體主筆」的工作了, 跟「寫自己的專欄」有一樣嗎? 我認為還是有差別, 那個函釋(寫專欄)跟這個案子(社論)並不一樣呢! 另外還要考慮次數跟頻率還有時間, 管寫了5年多拿400萬, 這個情況 是銓敘部75年那個函釋裡講的「不禁止」範圍嗎? 有時候「量變」會引發「質變」的。

(編輯:黃毓淩)

本文授權自 林智群律師粉絲團    

台大 監察院 管中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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