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可抵稅12萬元 別被房東撈走

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租屋族每月繳租金,到了5月報稅季是可以抵稅的,且有12萬元額度可列舉申報扣除。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有「房屋租金支出」項目,只要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撫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自住,而且沒有作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檢附租金支出證明單據,每一申報戶可在12萬元的限額內列舉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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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房東不想報租賃所得,也會要求房客不能把租金列舉抵稅。(圖/桃園市住宅發展處提供)

中信房屋副總經理張世宗表示,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所檢附的單據影本,可以是房東開立的收據、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同時也要附上租賃契約以供檢核。

內政部現行已在定型化租賃契約範本中明訂房東不得在租賃契約中限制房客申報租金扣繳綜合所得稅,張世宗指出,如果租約中有限制申報相關記載即違反《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規定,該條約定無效,房東需特別注意,承租方也需留意自身權益。

除了租屋族之外,買房的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時,不動產需符合自有自用,登記在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撫養親屬名下,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是以購置自用住宅為目的向金融機構進行貸款才能適用,此外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扣除額度不得超過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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