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同婚專法 勞動部增列裁決委員迴避條文

同婚專法過關讓同志得以結婚,但由於同性婚姻關係中伴侶並未與另一方家庭成立姻親關係,無法適用現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的迴避條文,勞動部擬修改辦法,增列迴避事由。

▲同婚專法過關讓同志得以結婚,勞動部擬修改辦法,增列迴避事由。(圖/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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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或是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或三親等內的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爭議事件當事人,裁決委員就應自行迴避。

不過,由於同性婚姻關係中,伴侶並未與另一方的家庭成立姻親關係,考量衡平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權利義務關係,勞動部日前預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修正草案,增列裁決委員的迴避事由。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副司長黃琦雅指出,根據現行規定,裁決委員若與爭議事件當事人有姻親關係就要迴避,但若裁決委員是跟同性伴侶結婚,與其父母並不具有姻親關係,因此無法用原本規範姻親的條文迴避。

黃琦雅表示,經過部內討論,決定增列「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的條文在迴避事由,若裁決委員有這個情況,就必須申請自行迴避。

根據現行規定,裁決委員曾為該爭議事件的調解委員或調解人,或是現為或曾為該爭議事件當事人的代理人或家長、家屬,或是其配偶、前配偶,就該爭議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裁決委員都必須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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