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耀昌被控圖利濫發棄土證明 二審改判無罪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苗栗縣長徐耀昌被控於擔任頭份鎮長任內,涉嫌圖利業者,在核發棄土證明上放水。一審徐耀昌被判9年有期徒刑,二審高等法院23日上午宣判,改判無罪,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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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場徐耀昌被控圖利棄土業者,一審被判9年有期徒刑。(圖/資料畫面)

徐耀昌被控於1998年至1999年間,擔任頭份鎮長時,涉嫌與秘書陳順興等人共謀,讓棄土業者將棄土導入頭份垃圾場,並開立不實證明,圖利金額高達1291餘萬元。

全案歷經13年審理,台北地方法院於2013年7月23日,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將徐耀昌判處9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

由於徐耀昌為現任苗栗縣長,若被判決有罪,按地方制度法,縣、市長若犯貪汙治罪條例,經二審判處2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必須停職,屆時縣長職務將由副縣長鄧桂菊暫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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