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若沒申報「這項」,將被處 2 倍罰款!

文/王永才/MONEY錢

陳先生與陳太太及受扶養親屬陳大寶等人,在106年度計有海外所得970萬元,於107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陳先生利用自然人憑證下載查調所得資料,申報綜合所得總額20萬元,所得淨額0元,並沒有將海外所得併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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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翻攝自MONEY錢)

國稅局表示,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海外所得,全年度合計數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全數要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陳先生應申報該筆海外所得且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以基本所得額970萬元(綜合所得淨額0元+海外所得970萬元)扣除670萬元之後,按20%計算基本稅額60萬元[(970萬元-670萬元)*20%〕,所以,陳先生應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60萬元(60萬元-0元),除補徵稅額外,另依同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罰:營利事業或個人已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額之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要特別注意,海外營利及利息所得係因海外投資所產生,與一般國內股票投資、存款不同,非屬應扣繳所得,故給付單位給付所得的時候,不須要扣繳及填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也不屬於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所得人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自行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本文由 財顧達人王永才授權轉載

本文經MONEY錢授權刊載,未經同意禁止轉載。 原文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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