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告繳120萬「無管轄權」被駁回 台塑越鋼案律師批離譜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台塑越南河靜鋼鐵廠2016年爆發海洋汙染案,7875名越南受害居民2018年6月來台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台北地方法院日前以「無管轄權」駁回訴訟。24日上午,多名居民代表及民間團體,在律師陪同下赴高等法院提起抗告,並到司法院遞交陳情書。律師強調,北院在沒有開庭、未審酌兩造說法的狀況下,逕行草率駁回,明顯有嚴重瑕疵,希望高院能將此案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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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越南原告代表在台北地方法院前,召開記者會,痛批北院以「沒有管轄權」不開庭就駁回訴訟。(圖/記者楊佩琪攝)

根據北院裁定,原告均為越南籍,主張河靜鋼鐵廠在當地違法排放有毒廢水,侵害其工作、健康和生命權,依越南民法侵權行為等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但行為地在越南,又涉及外國人,依國際私法牽連關係原則,越南法院為外國法院,無法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移送裁定,難認台灣法院有國際管轄權,因此駁回訴訟。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張譽尹律師則認為,河靜案為企業重大汙染案,備受國際矚目,北院也要原告先行繳交高達120萬元新台幣的裁判費,卻在未開庭、未審酌兩造主張狀況下,逕行以「無管轄權」為由裁定,明顯有重大瑕疵。

律師黃馨雯則強調,河靜案沒有「專屬管轄」的問題,合意管轄、應訴管轄可以排除其他審判籍優先適用,另民事案件可適用辯論主義,但法院完全沒有基於兩造主張判決,違反辯論原則。

▲律師黃馨雯強調,被告、決策都在台灣,怎麼可能和台灣沒有關聯。(圖/記者楊佩琪攝)

另外,法院忽視原告在越南政府的打壓,越南法院在案件起訴前,就參與台塑和越南政府的協商,對於受害人並不公平,但北院卻認為,在越南管轄才符合當事人間的實質公平。

至於北院法官認為河靜廠案和台灣的關聯薄弱,但河靜廠就是台塑集團到越南成立的公司,股東組成除了日本,其餘皆是與台灣相關的公司,又台塑企業採高度中央決策模式,重大決策皆須透過行政中心討論後決定,而與本案相關細部營建、工程發包等,也皆由台塑的總管理處統籌,意即皆集中在台灣,與台灣有密切相關。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董事長林三加律師則痛批,台灣的法院竟然對在台灣設立的公司,跨國汙染傷害其他國家的人民,外國人民來到台灣向法院尋求正義,法院竟然說沒有管轄權,就不開庭,就裁定駁回,這是台灣政府自己放棄管轄權、放棄主權,這是非常嚴肅的事情。這麼多被告都在台灣,為何沒有管轄權。

越南 台塑 抗議 上訴 開庭 律師 法院 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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