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國安局預算應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9條條文,規定國家安全局預算應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並受立法院審查,藉此避免影響情報工作的推展,也使風險分散及隱密保全。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9條條文,規定國家安全局預算應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並受立法院審查。(圖/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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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院的提案說明指出,鑒於國家安全局情報工作執行實質內涵,為外國或敵對勢力攻堅目標,而國家安全局編列預算規模涉及國家的情報工作能量估算,其業務預算科目也足以顯示整體情報工作內容。

為避免影響情報工作的推展,甚或危及情報工作人員的安全,因此這次修法,要將國家安全局編列的各項預算,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使風險分散及隱密保全。

原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9條第1項條文規定,「本局之部分預算得列為機密,應受立法院秘密審查;其預算編列、執行及決算審查,由有關機關以機密方式處理之。」

這次修法,修正第1項條文,並將原第1項後段文字酌作修正,移列為第2項。

三讀條文規定,「本局之預算應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並受立法院審查。前項列為機密預算部分,其編列、執行及決算審查,由有關機關以機密方式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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