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今宣告違憲 婦團:沒有法律能保障婚姻和諧

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司法院15名大法官,今天下午4時做出釋自第791號解釋,認定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以刑法限制、規範違憲,意即通姦罪應予除罪;婦女新知基金會在司法院外表達肯定之意,並表示透過憲法解釋確保人民性自主權、隱私權及人格尊嚴,不會因為進入婚姻而消失,同時重新定義婚姻與家庭,打破傳統道德對性忠貞的狹隘想像與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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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莊喬汝認為沒有一條法律可以保證婚姻和諧。(圖/記者楊忠翰攝影)

先前全19位法官及6位民眾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指出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部分,以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告訴不可分原則」之但書,「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等部分,等於只懲罰破壞婚姻的第三者。

林孟皇等法官主張,刑事訴訟法中單獨懲罰小三或小王的部分有違憲疑慮,夫妻感情有第三者存在,原本就算是家務事,有必要以刑法禁止?而且通姦罪無法通過比例原則合憲性之檢視,手段及目的性亦無任何關聯性,況且該法條無助於維繫婚姻與家庭制度,亦不會比民事賠償、離婚等做法更有嚇阻效果。

對此,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莊喬汝表示,她們從1994年開始推動廢除刑法通姦罪,因為她們深知刑法通姦罪的存在,並不能使婚姻更加美滿幸福,外遇行為更是從未消失,沒有1條法律可以保證婚姻和諧,亦無任何1條法律可以強迫他人留在家庭,最根本之道就是廢除通姦罪。

▲婦女新知基金會在司法院外高喊口號。(圖/記者楊忠翰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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