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通姦除罪化!台北女監「小三」重獲自由⋯低頭快閃

記者陳穎亭/台北報導

大法官會議今(29)日下午宣告「通姦除罪化」通過,目前一共有33名受刑人因犯妨害家庭等罪入獄,通姦除罪化以後,未有其他案子在身,可即刻出獄重獲自由的人一共有3男2女(分別在北監、台中監獄、桃園監獄、嘉義分監、台北女子看守所),其中在台北看守所服刑的莊姓女子,稍早辦好手續走出步出監獄大門時,見到媒體立即低頭快步離開,而其餘受刑人,待相關手續、確認後方有機會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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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看守所服刑的莊姓女子,稍早辦好手續出獄。(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據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規定,檢方要對被告作出不起訴處分,審判中的被告,也將依同理由,做出免訴判決,至於因案入獄者,地檢署執行科、各地方監獄等單位,也要依法將人釋放。

通姦除罪化後,引起眾人議論,雖然有不少民眾認為婚姻保障消失,但有律師提醒,即使刑法通姦罪宣告失效,但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時效為2年,或自侵權行為發生起算10年。若配偶與第3者有衣衫不整、同處一室等行為,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為有其他重大事由使婚姻無法繼續維繫者,得請求裁判離婚。意即即便通姦除罪,外遇不會被判刑,但因精神撫慰金等求償「賠到脫褲」、離婚等狀況還是可能會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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