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韓?藍委提案修選罷法 就職未滿1年不得罷免提議連署

罷韓投票倒數,國民黨立委鄭正鈐今天表示,此案凸顯選罷法漏洞,讓罷免成為選舉延長賽,他已提案修正選罷法,公職就職未滿1年,不得進行罷免提議、連署,以及規定原有選舉權的人才得投票罷免。

▲國民黨立委鄭正鈐表示,他已提案修正選罷法。(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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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鄭運鵬表示,問題從來不在於選罷法,而在於高雄市長韓國瑜的政治人格。國民黨可能也認為韓國瑜保不住了,罷免案極有可能過關,才會想盡各種理由。

高雄市長韓國瑜罷免案將在6月6日投票,鄭正鈐表示,這一次罷韓案凸顯選罷法漏洞,他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一讀付委。

鄭正鈐說,現行選罷法規定,公職人員就職未滿1年,不得罷免,但並未明定1年內不得提議和連署罷免,恐讓罷免成為選舉的延長賽。

他舉例,若現行規定可行,未來一邊選舉,一邊著手進行提議、連署對手的罷免案,等於幫自己買保險,若自己選上了,罷免案就用不上;但若落選,馬上就可以準備將對手罷免,連1年施政檢驗的時間都沒有給對手,十分荒唐。

因此,他提案修正選罷法第75條,明訂公職人員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進行罷免提議、連署及罷免投票。

他指出,選罷法第2個問題是,根據現行規定,罷免投票前4個月設籍的民眾,就有投票罷免的資格,日前罷韓團體大力號召、動員民眾遷戶籍,可能造成沒有該區選舉投票資格的人,卻有罷免資格的亂象。

鄭正鈐認為,罷免是選民將公職人員權力收回的表現,理應是由該選區原有投票資格的人進行罷免投票,因此也提案修正選罷法第3條,明訂公職人員罷免,由該屆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具有原選舉區投票權的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的方法決定。

鄭正鈐說,提出這項提案修法無關藍綠,更無法救韓,而是希望能健全罷免制度,盼對台灣的政治文化有正面的影響。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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