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車吵架被跟車 遭檢舉「9次違規」吞2萬6400元罰單

記者羅欣怡/苗栗報導  

苗栗一名鄭姓男子開車與人發生行車糾紛,他當街停車跟對方理論,吵完架後卻被對方一路尾隨,用行車記錄器拍下9次交通違規後向警方檢舉,最後鄭男被裁罰2萬6400元,他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自己是因為被跟車緊張才違規,但苗栗地院法官認為跟車和違規沒有直接關聯,因此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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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鄭姓男子行車糾紛後反被對方跟蹤,苦吞9張違規罰單。(示意圖/資料畫面)。

鄭男去年4月5日當天開車行經苗栗縣苑裡鎮為公路、天下路路口時,對方急駛衝出,還對他鳴按喇叭、口出惡言,雙方發生口角,鄭男看雙方並無任何損傷,想說沒事就好隨即上車離去,結果對方一路尾隨他的車,當下他心生恐懼不敢回家,檢舉人還在車外一直叫囂,導致他開車分心,行駛途中4次路口轉彎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以及4處路段未依規定跨越雙黃線駛入來車道,共計9次交通違規。

警方受理檢舉後,認為鄭男交通違規事實明確,依法開單,移交苗栗監理站裁處,鄭男因非遇突發狀況於車道中暫停被罰1萬8000元,4次轉彎未打方向燈各罰1200元,另4次駛入來車道各罰900元,共計被罰2萬6400元。

鄭男收到罰單後,認為自己的9項違規都是對方造成,因此提出異議,聲明撤銷處分。苗栗地院法官審酌後,認為鄭男在沒必要的情況下,只因檢舉人鳴按喇叭,就隨意在車道上停車與對方理論;另外法官調查,檢舉人雖然行駛在鄭男後方,但始終保持1到2個車身以上的距離,沒有明顯逼車或緊迫跟車的情形,認定鄭男交通違規行為事實明確,監理單位依法裁處無違誤,鄭男訴請撤銷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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