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狼」性侵電視台女記者 李鴻鈞前主任重判7年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時任親民黨前立委李鴻鈞辦公室主任的張書維,被控在KTV內對電視台女記者性騷擾,又藉故將女記者帶到汽車旅館後企圖性侵,遭檢方依妨害性自主、性騷擾等罪起訴。新北地方法院22日宣判,依強制猥褻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4月;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5年,合併應執行期共7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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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書維被控性騷擾又企圖性侵電視台女記者,被判刑7年。(資料照/記者游承霖攝)

根據判決,張書維被控擔任李鴻鈞國會辦公室主任期間,於2019年2月間,因公務關係,透過里長介紹認識2名電視台女記者A女、B女,即邀約A女與其友人舉辦春酒聚會。A女答應,並攜伴B女一同前往。

2月22日當天下午3點多聚餐結束,張男提議到KTV歡唱續攤,A女2人不疑有他也一同前往,當時張男還預先交給A女7000元現金,囑咐A女萬一他喝醉了,可以幫忙結帳。

沒想到歡唱過程中,張書維先是對B女毛手毛腳,即便B女公開斥喝「主任,不要這樣」,張男仍強制猥褻得逞1次。接著又靠到A女身旁,也強制猥褻得逞1次。之後B女藉故隔日有行程離開,剩下A女和張男2人,因張男有些喝醉,其友人又無法前來接人,A女礙於情面,替張男結帳後,陪同搭乘計程車返家。

中途張男要求改到新北市新莊一汽車旅館,A女為求儘快脫身,陪同至房間門口就欲離開,但因A女突然尿急,借房間如廁,沒想到被張強拉上床,雖然最後因無法勃起作罷,法官仍認強制性1次得逞。

張男辯稱,A女沒有拒絕,且他酒醉睡著不記得發生什麼事,不過法官認為,B女證述明確,足以勘認有強制猥褻情節,A女所述,也有B女證述當天看到的狀況,及計程車司機證稱,為何轉向旅館等情事,另有電視台主管與A女的男友、心理諮商師兼社工證述,加上醫院相關診斷資料,皆可補強A女所述之事實。綜合考量各點,認張男所辯,不足可採,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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