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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吳思瑤領銜人張克晉退出 中選會:經二分之一提議人同意可遞補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罷免吳思瑤提案領銜人張克晉(紅圈)聲明退出領銜人身分。中選會表示經提議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者,由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圖/資料照)

▲罷免吳思瑤提案領銜人張克晉(紅圈)聲明退出領銜人身分。中選會表示經提議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者,由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圖/資料照)

北檢偵辦幽靈連署案,「地動刪瑤」罷免吳思瑤提案領銜人張克晉昨日發出聲明,為了避免台灣政治、經濟、民生在原地空轉,即刻起退出領銜人身分。對此,中選會表示,公職選罷法第76條另規定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死亡或經提議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者,由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並以一次為限。

中選會表示,有關特定罷免案,其提案領銜人發出退出聲明一節,此節選務機關依法循例並不做個案評論或做不必要的評論,各界看法都予以尊重,但選務法令相關規定部分,則略述如後:

一、公職選罷法第80條規定,罷免案領銜人,應將連署人名冊正、影本各一份,於立委罷免案徵求連署的60日內向選舉委員會一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經查北市區域立委吳思瑤罷免案,該罷免案連署期間即送件期限,則為迄6/7止,謹先予以敘明。

二、公職選罷法第76條另規定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死亡或經提議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者,由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並以一次為限。

中選會說,以上一、二兩點則為現行法律規定,選務機關當依法律規定辦理選務,自屬當然;至特定個案當事人聲明部分,或是各界看法則都予以尊重。

#吳思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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