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北市16歲少年散布自己與14歲少女性愛片遭判賠51萬元。(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台北市1名16歲少年阿豪(化名),因不滿14歲女友小萱(化名)提分手,還罵他性無能,遂將2人性愛片上傳群組,小萱及其母親提告求償100萬元;台北地院認為,散布未成年性影像已違法,判阿豪及其父應連帶賠償51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2023年10月間,16歲的阿豪與14歲的小萱開始交往,兩人多次發生性行為,阿豪還拍攝性愛影片及小萱裸照,後來雙方因細故分手,阿豪不滿被對方譏笑性無能,遂透過Telegram群組散布性愛影片。
小萱母親認為,阿豪多次不法侵害女兒身體、貞操及隱私權,女兒私密影像遭他人轉發的機率極高,難以控制散布範圍,女兒必須一直承受性影像外流的風險,身心蒙受極大壓力。
小萱母親還說,她必須花費更多心力照顧女兒,隨時陪伴及輔導女兒,以免女兒身心出現問題,然而她因腦中風行動不便,領有中度身障手冊,連生活自理都有問題,需要24小時看護協助,卻因這件事身心受創,遂請求阿豪及其父親連帶賠償她與女兒30萬元及70萬元。
阿豪父親辯稱,因小萱以「性無能」等言語攻擊,兒子才會散布影片,而且事後小萱也散布自己性交影片,因此請求他們給付精神慰撫金並不公平;法官則說,即使小萱散布自己影片,亦不代表阿豪行為就能免責;另外,阿豪聲稱因女方口出侮辱才會散布影片,但此舉原本就違法,以此不當方式報復女方,責任也不會因此減輕。
法官認為,阿豪與小萱發生性行為時間,分別是16歲及14歲,根據《刑法》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於少年之間性行為、拍攝及散布少年性影像等行為,均有責任程度輕重之不同,審酌兩造學經歷、年收入等情狀,判阿豪及及父親應連帶賠償小萱36萬元、母親1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