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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飆「98公里」追車抓無照…騎士慘吞1.4萬罰單!他告贏撤單原因曝

記者陳弘逸/台中報導

警方為追無照騎士,飆時速98公里,被認定違反警職法,撤銷已開出的罰單。(示意圖/Pixabay)

▲警方為追無照騎士,飆時速98公里,被認定違反警職法,撤銷已開出的罰單。(示意圖/Pixabay)

台中黃姓男子因違規駕照遭註銷,前年騎車行經彰化,被警方發現,雙方爆發追逐,一度飆到時速98公里,最終被攔停開罰,分別被開出無照駕駛1萬3200元及不依規定行駛的1000元罰單;黃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員警未依警職法涉險追人,加上警配戴的密錄器影像,確定不構成「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違規,因此,黃男訴請撤銷有理由,獲法院判准。

判決指出,黃男2023年9月21日下午3時31分許,騎機車行經彰化縣某路段,被警方攔停,認為他「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機車」開出1萬3200元罰單;另「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違規部分又開出罰鍰1000元。

黃男認為,他自始至終都行駛在雙黃線右側,並無跨越雙黃線或迴轉之行為,且當時即便有違規,但也非「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警方卻以時速98公里速度驅車追趕、攔停,認不符警察職權行使法,已對交通造成極大危害,而逾越比例原則,以此提起行政訴訟。

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依據舉發資料,認為黃男在6個月內遭記違規點數達6點以上,遭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後,逾期未繳送駕駛執照,遭註銷駕駛執照,認為處分明確。

針對警方以時速98公里速度追趕一事;法官依據警職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警察實施攔停並要求駕駛人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之前提,必須是「已發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始得為之。

但當下,並無「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要件,只憑警察主觀認定,進而要求出示證件或查證身分,就舉發即屬不法,認定有撤銷原因;另勘驗警配戴的密錄器影像,確定不構成「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因此,法官審理後,認黃男訴請撤銷,有理由,應予准許,300元訴訟費由台中區監理所負擔。

#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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