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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大生吃14歲國中妹下場超慘!辯「合意性交」沒用…判關9月再賠38萬

記者吳泊萱/彰化報導

男大生與14歲國中少女偷嚐禁果,慘遭判刑9月,還得賠償38萬元。(示意圖/Pexels)
男大生與14歲國中少女偷嚐禁果,慘遭判刑9月,還得賠償38萬元。(示意圖/Pexels)

高雄一名男大生阿明(化名)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彰化14歲少女小花(化名),二人在交往期間發生兩次性行為,事後阿明被小花父母告上法院,案件上訴二審,阿明被判有期徒刑9月。另外,小花父母認為阿明的行為導致小花對性關係有不良認知,嚴重影響親子關係,怒告阿明索賠100萬元。法院審酌相關案情後,判決阿明應賠償小花及其父母共38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阿明在2023年10月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小花並展開交往,在明知小花僅14歲情況下,先後於彰化的汽車旅館及高雄住處與小花發生兩次性關係,遭小花父母一狀告上法院,指控阿明侵害小花之身體權、貞操權,並影響小花與父母間的親子關係,情節重大,要求阿明賠償精神撫慰金100萬元。

阿明辯稱,二人是兩情相悅才發生關係,並未違反小花意願,主張二人是「合意性交」,並反控小花父母不顧小花意願,強硬對自己追究民刑事責任,未考量小花最佳利益,且自己已因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遭判刑9月,求償百萬金額過高。

法院審理認為阿明明知小花未滿16歲,卻仍與小花發生關係,雖未違反小花意願,但小花性知識尚有不足,阿明已侵害小花的身體權、貞操權,並造成小花精神痛苦,小花也於偵訊時主動表明要對阿明提告。

法官依據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鑑於父母或配偶與本人關係最為親密,基於此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被侵害時,所受精神痛苦最深,且阿明行為已實質侵害父母基於親權或監督權下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之權利,認定小花父母求償有據。

法官考量阿明仍在大學就讀,衡量小花及其父母受侵害程度,以及雙方在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後,判定阿明應賠償小花18萬元、小花父母各10萬元,合計38萬元為適當;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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