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徐春鶯涉反滲透法等罪遭羈押,王定宇、王義川提案修反滲透法,將最低刑度提高至至少一年。(圖/資料照)曾獲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提名的中配徐春鶯,日前涉犯銀行法、詐欺罪、反滲透法等遭羈押禁見。民進黨立委王定宇、王義川、提案修正反滲透法第三至第五條,將收受資助、指示而從事公投、選舉、遊說等行為的刑期,由原本的三年以下(第五條)、五年以下(第三、四條)加重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案理由指出,鑒於中共近年來強化對我政治統戰、滲透,以各種認知作戰挑撥、分化國民團結,干擾我國民主選舉之進行,2020年公布的《反滲透法》 就境外敵對勢力及其在地協力者,就其從事捐助政治獻金、助選行為以及進行遊說等擾我民主體制正常運作之行為,已有初步禁止規範。然現行反滲透法第三條至第五條條文之罰則無最低刑度之規定,僅有最高法定刑之規定,留給法官相當寬廣的判刑空間。
提案理由續指,在「滲透收買成本低廉、 被抓到代價又不大」的成本考量下,日後各式五花八門的滲透行為,只會越來越多,抓不勝抓。屆時,國安、檢調及審判等執法量能,可能將被大量案件所拖垮。反滲透的效果有限,遏阻功能不彰,恐無法達到「防範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干預」、 「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立法目的,實有修正之必要。
根據草案,第三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其刑期由原訂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刑期也由原訂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改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則為「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而原規定中,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由原訂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改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該草案由王定宇、王義川提案,連署人為王美惠、陳素月、鍾佳濱、郭昱晴、沈伯洋、林楚茵、王正旭、徐富癸、黃捷、陳俊宇、羅美玲、陳培瑜、陳秀寳、李坤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