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詐助理費案今(16)日二審宣判,撤銷貪污罪,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改判高虹安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對此,陳又新律師說,在國民黨立委陳玉珍【助理費挪用除罪化】草案都還沒通過的現在,高院如何認定立委有權使用助理費?等判決理由出來,期待高院能有足以服眾的論據。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助理費案,二審撤銷貪污罪(圖/翻攝自高虹安臉書)一審法院判決指出,高虹安自民國109年2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5日止,擔任立法委員,浮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犯罪所得新台幣11萬6514元,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決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高虹安及檢方均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高等法院16日宣判,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高虹安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撤銷。可上訴。
陳又新律師對此表示,高虹安二審改以【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從7年4個月改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高院要做出上開判決,足以推測高院有以下幾點認定:
1. 核銷助理費的單據不實(代表有被挪用)。
2. 助理費遭挪用的用途是【公務支出】。
3. 【立委有權】挪用助理費。
陳又新律師直言,從一審審理時新聞報導的證據資料,高院為何認為【洗頭、買衛生棉】也算公務支出?
他表示,在陳玉珍【助理費挪用除罪化】草案都還沒通過的現在,高院如何認定立委有權使用助理費?等判決理由出來,期待高院能有足以服眾的論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