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涉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等遭判決撤職、停止任用1年確定,銓敘部與司法院等審定減少6成退休金並須繳回。石木欽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圖為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中央社檔案照片)石木欽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自台灣高等法院院長職務退休,接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已改制懲戒法院)委員長為特任官,並於109年9月16日辭職。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案,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二審於111年9月2日判決石木欽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確定。
銓敘部依法官法規定,審定石木欽的退休金等均應溯自退休生效日(106年12月20日)起,自始減少60%,並依退撫法規定重新計算石木欽自107年7月1日起每月退休所得,並通知司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已改制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執行扣減石木欽的退休金發放及追繳。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翁茂鍾不當接觸案,懲戒法院認定石木欽透過配偶買進聯亞股票有違失,罰俸1年,約新台幣354萬餘元。101年7月6日以前違失行為逾追懲時效,予以免議。圖為懲戒法院書記官長林玉苹說明判決結果。司法院重新計算石木欽的退養金,並發函要求繳還溢領的退養金新台幣213萬405元;高院要求石木欽繳還溢領的舊制退休金119萬7708元;基管會要求石木欽繳還溢領的新制退休金79萬5867元,3筆追繳金額共計412萬3980元。
石木欽不服銓敘部、司法院、高院及基管會扣減6成退休金及退養金並要求追繳,提起復審,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駁回,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去年1月間判決石木欽敗訴確定。石木欽向司法院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懲戒法院審理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懲戒案,之前傳喚證人翁茂鍾(前)到庭陳述。憲法法庭認為,石木欽的聲請只是對法院就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當否的爭執,並未具體敘明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據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的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的情形,不符合憲法訴訟法規定,因此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