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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車禍亡⋯貧女被不曾謀面父親當人頭 戶頭剩8千被查封

記者於慶璇/台北報導

來自高雄的黃姓少女,被未曾謀面的父親當人頭,以她的名義對自來水公司提出訴訟,導致當時不過年僅11歲的她,就要扛起7萬元訴訟費,如今就連戶頭僅剩的8403元也要被查封,勘稱為「台版悲慘世界」,司法院為了貫徹對弱勢少年、兒童的保護,24日通過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針對貧困的少年或兒童,可免除或少付訴訟費。

司法院指出,黃姓少女從小雙親離異,她和母親相依為命,母親靠開計程車維生,1996年在澄清湖車禍墜湖身亡,於是改跟著奶奶生活,豈料從未謀面的父親,竟以監護人身份,代當年11歲的她向自來水公司打官司,結果不幸敗訴,使得7萬餘元訴訟費全落在黃女身上,但當年的她還只是個女童,根本不知道官司存在。

▲黃姓少女窮到只剩8403元,戶頭差點被法院查封(示意圖,非本文當事人/翻攝Pixabay)

直到2017年,高雄地方法院查封了少女的銀行帳戶,並向少女催繳累積的13萬餘元利息,強制查封少女郵局帳戶,但裡頭為僅剩的8403元,窮到走投無路之下,少女聲請釋憲,但大法官決議不受理,案經律師披露後,被封為「貧女8403的哭泣」、「現代版悲慘世界」。

高雄地院認為,因查無少女名下不動產、薪資等,認為8403元為少女生活必需款項,因此撤回強制執行程序,並未收取該款項結案。如今司法院為了避免類似情形再度發生,不讓弱勢兒童因為官司而陷入生活困境,24日院會通過民事訴訟第114條之1修正草案。

草案規定受訴訟救助的兒童及少年,若官司結束須負擔訴訟費用,因此導致生計出現重大影響時,可以在法院裁定徵收應負擔的訴訟費用確定後3個月內,聲請法院減輕或免除應負擔訴訟費用,並由法院斟酌個案具體情形來決定減免程度,近日將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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