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近日不少屋主趁著房市火熱售屋,但委託房仲簽約後,親友突然說想要買該怎辦?一名趙姓讀者近期向《三立新聞網》分享「合法毀約」招式,他說「簽給房仲1個月還沒幫我賣掉,結果我鄰居說要買,房仲說專任約不能這樣,我就『一招』讓他服了!」
▲趙姓讀者簽了3個月專任約,合約期間鄰居想買,乾脆出招讓房仲無法成交。(示意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趙姓讀者表示,日前委託某加盟店房仲售屋,由於房仲積極又認真,決定簽「3個月專任約」給他,開價1,200萬、底價1,080萬,第1個月房仲帶了2組客人,但價格都談不到底價。
1個月後,鄰居發現趙姓讀者在賣房子,跑來問價格,二話不說就說1,100萬就願意買了,趙姓讀者說「我向房仲說有鄰居要買,結果房仲說簽了專任約,至少要給他剩下2個月的機會,我覺得有點不開心,決定2個月內,價格沒超過1,100萬我都不要了,就這樣又過2個月,專任約期滿,房子輕鬆賣給了鄰居。」
屋比房屋總監陳傑鳴表示,向房仲簽約一般分「專任約」、「一般約」,「專任約」約期通常3~6月,合約期間不得委託其他業者,也不能私下成交,但房仲會投入更多資源協助促成買賣;倘若違反約定,必須支付「希望成交價」的4%,以趙姓讀者的狀況而言,就是底價1,080萬的4%、43.2萬元。
倘若簽的是「一般約」,屋主私下成交並沒有違約的問題,不過,仍要注意當初所簽的委託銷售契約書內條款,是否有「委託期間內不得有非透過本公司經紀人員銷售的情形」這類霸王條款,屋主若發現業者的一般約上有這類條款,原則上是可要求房仲拿掉,另簽一份符合自身需求的合約,建議屋主賣房還是要仔細確認逐條合約條款,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針對趙姓讀者做法,陳傑鳴則指出,雖然做法沒有違約,但簽屬「專任約」代表的是對房仲的信任與鼓勵,也期望房仲能幫忙賣個好價錢,若過程因為已有買方而不斷刁難房仲,還不如一開始就簽「一般約」或告知房仲已有買方出價,請對方把握時間幫忙賣出更好的價格。
不過,這樣的事情其實已經屢見不鮮,多數資深房仲都已經相當習慣,也曾發生過親友又反悔,屋主只好回頭再找房仲協助,但由於已經有前例,對於這樣的屋主,仲介在銷售上就會相對消極,屋主想賣到心目中價格的機率就會大幅下滑,建議屋主委託房仲售屋時,有時也站在仲介立場思考,避免形成惡性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