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勞基法》將上路 不懂就傷神的3件事

陷阱三、加班換補休,偷天換日下,退休金、資遣費恐將失真?

資遣費、退休金等計算基礎是以「平均工資」計之,即為「退休或資遣當天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勞基法》新制擬在施行細則中規定,「加班換補休」若於年度終結(或一定期間內)未休畢,應折換加班費,而對於該筆所得是否併入領取當月並納入「平均工資」計算?此也會牽涉到勞工領取未休之加班費後當月之勞保、勞退級距是否也要變更,在在均未見勞動部表明立場、分說清楚?若無清楚規範,雇主可能漏報被處罰外,也因此可能發生部分勞退舊制的待退勞工刻意在退休前,累計未休假工資以墊高領取薪資總額,提高平均工資的計算標準,引發爭議。

▲《勞基法》1月10日三讀通過,勞團憤而丟煙霧彈抗議。(圖/中央社)

《勞基法》修法在立法院研商時,其一爭議即為加班換補休的期限,蔣萬安主張認為補休時數一定要限制休畢期限,但勞動部當時堅持由勞資雙方協議。直至施行細則公告後,勞動部法規會建議刪除「當年度休畢」的乙案,而提出甲案,即換休最後期限比照特休假,必須於年度內休完,等同最長不能超過一年,否則要給加班費。對此,蔣萬安認為勞動部雖然「知錯能改」,但是施行細則委任命令位階,是否能抵觸法律明文「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之規範?且本條違反亦無罰則(僅未發工資才有罰則),因此建議未來應再度修法,以杜絕爭議與漏洞。

▲時代力量提出重審《勞基法》公投案已過第一階段成案門檻。(圖/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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