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三誤射案/監委批「險誘兩岸衝突」 7大缺失糾正國防部

一、國軍持有各種武器以保衛國人,本應有嚴格之紀律以為管制。金江軍艦配賦海軍重要武器「雄風三型飛彈」(下稱雄三飛彈),然該艦於械彈庫領用雄三飛彈火線安全接頭時,竟未依規定辦理登記,並將其任意放置於雷達間,且未由軍官督導,任由艦上士官兵自行將其裝接於真彈;另亦未依規定,獨留1位官兵於戰情室中,於飛彈操控臺仍於作戰模式下,進行雄三飛彈發射之演練,肇致雄三飛彈誤射之危安事件,造成民眾傷亡及財物損失,軍紀廢弛,顯有嚴重違失。

二、金江軍艦新任主官接掌指揮權未滿3個月,即申請甲操測考,違反「海軍艦艇及監偵、飛彈部隊甲操測考實施計畫」之規定,且該艦為符合前開實施計畫,竟於新任主官未取得海練一號、艦長二階段合格簽證,即實施戰備複驗,未符「海軍131艦隊組合訓練實施計畫」,顯有違失。

三、海軍辦理艦艇甲操測考,已有明確審核程序及作業規範,然金江軍艦辦理105年甲操測考申請,竟發生131艦隊部將資料彙整後,即由經辦人員電傳海軍艦隊指揮部(下稱艦指部),未有審查程序,而艦指部業因金江軍艦甲操測考資格不符予以剔除,竟因文書作業疏失,使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下稱教準部)將其列為受測單位,而教準部亦未依規定辦理審核,致使未符資格之金江軍艦仍能辦理甲操測考,而釀成雄三飛彈誤射之重大事件,審查作業與機制蕩然無存,顯有嚴重違失。

四、海軍辦理甲操測考,以瞭解艦艇是否達到最高戰備等級,因此相關作業程序除應明確清楚,以使受測艦艇有正確之測考依循外,測考單位亦應有嚴謹之考核態度,以確實導正受測艦艇之缺失,然攸關雄三飛彈操作正確性之攻船飛彈評分表,竟引用錯誤之依據,且評分項目存有模糊空間,引起誤解;另受測單位已連續多年錯誤認知,將火線安全接頭裝接真彈,惟測考單位辦理裝備檢查時,亦未能及時導正疏失,流於形式,導致雄三飛彈誤射事件之發生,顯有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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