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三誤射案/監委批「險誘兩岸衝突」 7大缺失糾正國防部

五、國軍採購新型武器,本應依規定訂定相關操演教範,雄三飛彈於99年間已配賦於錦江級軍艦,配賦艦艇亦對該武器進行各項日常操演訓練,並進行相關保養與維護,然迄105年7月,錦江級艦艇配賦該等武器已近6年,海軍司令部迄未訂定雄三飛彈系統操演教範,亦無訂定錦江級軍艦之操作手冊,致該等艦艇辦理甲操測考時,基層操作人員全無教範可供參,顯有怠失。

六、三軍中唯有海軍係以甲操測考維持戰力,每艘艦艇每年均需操演一次,此制度是海軍的驕傲,然因甲操測考制度訂定不當,復受艦長任期之限制,造成許多艦艇因資格不符,違反規定辦理甲操測考,然該等錯誤,竟長期未予檢討,因循苟且;又海軍於指派任務時亦未能妥善規劃,產生官士兵短時間面對多種任務,除極為辛勞外,亦發生艦長無法全程參與甲操測考之情事;另,對軍官之訓練亦未有落實,產生軍官不瞭解武器之操作,無法指正士官兵之錯誤,而誤認軍官只負責戰術,無須瞭解武器之操作,均有怠失。

七、雄三飛彈之火線安全接頭,為雄三飛彈系統撥發之重要附件,依據規定應放置於械彈室,然部分艦艇竟由艦長或兵器長保管,領用亦未管制,縱有部分艦艇將其置於械彈室,領用亦未辦理登記,足徵械彈管理鬆散,核有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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