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法 3案「補破網」難有共識

補救二、「大同條款」:過半數股東有權召開臨時股東會

大同,是台灣少數近百年歷史的傳統企業,自從創辦人林挺生離世後,家族內鬥不斷,多次爆發股權爭奪戰,也稀釋當家可控制股權。加上大同本業多年處於虧損狀況,股價長期低迷,多年來未配發股利,早已引發小股東不滿,甚至組成自救會想扳倒現有的經營層。

雖大同經營不善,但坐擁逾千億元價值的土地資產,引來市場派覬覦,因此每隔幾年,就會傳出有市場派聯合既有股東,想搶經營權的消息,在2006年、2008年、2011年都曾發生經營權之爭。因此,行政院版《公司法》新增第173條之1,明定持股50%以上股東有權召開股東臨時會,引發「公司派」強烈反彈,擔憂修法通過後,恐將掀起企業經營權爭奪戰遍地烽火。

▲中信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明退出金控經營,卻有「影董」疑慮。(圖/中央社)

民進黨立委江永昌、施義芳也對此感到憂心,質疑政院版新增第173-1條,美其名是鬆綁法規,但實際上卻漏洞一堆。江認為,他不反對經濟部把不好好經營的公司派當壞人,但也不贊同把所有的市場派都認定為友善,若又出現中資利用銀行託管的外資帳戶掩飾身分,大舉買入台股,甚至未來透過自行召集臨時股東會而取得經營權,不就是大開國安後門嗎?

補救三、「中信條款」:刪除「法人董事」

2016年6月8日,特偵組對中信金控展開約談、傳喚等偵查,發現中信金控於2003至2007年間,以子公司境外投資名義,將集團資金約3億美元轉匯至辜仲諒可掌控的帳戶內,疑挪為私人投資之用。又查悉中信金2014及2015年間,購買內湖行政大樓、併購台灣人壽,相關資金也都流入辜帳戶,損及中信金、子公司與投資人利益,遭檢調起訴並裁定交保。

有趣的是,紅火案發生後,辜仲諒於2004年就退出中信金經營,且無法擔任金控負責人,改任集團慈善基金會董事長,在中信金控內部沒有掛任何職務,因此偵查中信金交易問題,難以究責辜;且中信金仍以臨時董事會方式,為辜仲諒等繳納保釋金,引發「影子董事」之爭議。

▲扁系人馬包括顧立雄、高志鵬支持刪除「法人董事」一規定。(圖/中央社)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多次受訪時強調,藉由中信金表達一個態度,就是無法接受「影子董事」。其狀況發生是因《公司法》第27條容許「法人」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指定自然人擔任並得隨時改派,使得董事長免職後,因掌控董事會多數成員而「垂簾聽政」。

對此,民進黨立委高志鵬領銜提出刪除《公司法》第27條規定,即限制法人不得當選為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僅自然人得出任。不過,新任工總理事長王文淵日前提出喊話,刪除「法人董事」,若沒配套,將傷害國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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