鈕承澤確定關4年理由 不滿被說「犯後態度不佳」上訴失敗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豆導」鈕承澤被控性侵電影「跑馬」劇組女工作人員,被判刑4年定讞,近日將入監服刑。綜觀鈕承澤自案件爆發後的辯詞,皆強調與女方「互有情愫」,致使他誤認女方願意發生性關係。上訴三審時,也認為法官以他「犯後態度不佳」毫無悔意,量處4年重刑是違法。不過最高法院認為,鈕承澤的辯解之詞無可採,原審皆已逐一論述確定,專在枝微末節上辯解,對於結果並無影響,因此駁回上訴。

▲鈕承澤認為二審以他「犯後態度不佳」為由判重刑違法,上訴三審結果失敗,確定要關4年。(圖/資料畫面)

最高法院認為,綜合卷證等相關資料,原審詳細說明了鈕承澤確實違反女方意願強制性交,其否認犯罪及所辯等語為何不足採信,也已逐一論述,並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違背法令。鈕承澤對於證據能力取捨的適法性評價、枝節事項上的爭辯,均非上訴三審的理由。

二審審酌行為手段、所生損害等相關犯行及量刑事由,維持一審原判,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無悖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難認有逾越法律規定範圍,或濫用裁量權之情事,更非僅憑否認犯罪的說詞,為量刑輕重的唯一標準。

而鈕承澤上訴指原判決以「犯後態度不佳」為由,對他量處重刑違法,此部分也非上訴三審適法理由,因此駁回。

綜觀鈕承澤於各級法院審理期間提出的辯詞,皆強調他和女方本就互有好感,大家都知道他喜歡女方,且女方身上也無傷勢,又留下來過夜,過程中沒有拒絕他,離開他住處時,也沒有驚慌,顯見他絕無強迫女方與他發生性關係。

不過二審法官認為,相關跡證皆顯示雙方互動不深,看不出有任何情愫,且女方曾向主管、友人反應鈕承澤的行為有異,讓她備感困擾。加上證人證稱,事發當日聚會,女方沒有對鈕承澤表達任何好感的舉止,因此無從認定「互有情愫」。

且依醫師說法,不能僅以女方大腿內側沒有傷勢,就推論女方未遭強制性交。事後女方是否有「典型被害人」應有的反應,其實因人而異,也不能以女方沒有驚慌,反推未遭性侵。

因此認為,鈕承澤曲解女方之意,利用女方不敢違抗主管而獨留在他住處時,以粗暴方式性侵害,已嚴重戕害女方性自主權與人格尊嚴,造成女方終身難以抹滅傷害。且鈕承澤指女方未清楚表達拒絕,可見缺乏性別平權意識,毫無悔過之心,因此仍判4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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