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撇責「僅出租」 靠消保法求償仍有望!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八仙樂園發生粉塵爆炸意外,造成百位民眾受傷,全案於昨(16日)偵結。士林地檢署詳列理由判定,「八仙樂園」僅提供場地出租辦活動,並沒有相關刑責,意外發生原因是現場粉塵及燈具所致,與「場地」無關,八仙董座陳柏廷等3人獲不起訴。

八仙安檢報告"罔顧人命" 石柱擋道竟過關

▲圖/資料照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八仙樂園塵爆案於昨(16日)偵結,新北市蘆洲分局原認定場地消防設施不足,導致延誤救災,且出租場地未依「觀光旅遊業管理規則」事先申請,將董事長陳柏廷、總經理陳慧穎、行銷業務部總監林玉芬三人,以涉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列為被告。

實際經營者陳慧穎表示,八仙是以房東房客的關係出租場地,僅收場租90萬,呂忠吉不是八仙樂園的人員,在合約中已明定,活動有關的安全維護義務由呂忠吉負責,檢方也認定,八仙泳池並非「觀光旅遊業管理規則」中所認定的觀光設施,無需事先申請,以及活動收入全進呂忠吉口袋,八仙並無分紅獲利,先前新北市府稱八仙刻意抽乾池水租借,經調查發現,該泳池尚未正式啟用,非刻意抽乾水出租獲利。

八仙樂園為知名水上遊樂場所,對於是否有民事賠償責任,律師表示,要先了解民眾參加活動是否有衝著「八仙名號」而來,可從宣傳官網、門票等證據確認,有機會依《消費者保護法》像八仙求償,但也有另一看法認為,民眾受傷與八仙樂園並無消費行為關係,難求償。(整理:實習編輯張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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