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刑大天花板藏槍毒「10年前證物」 涉案小隊長不起訴

記者李依璇/台北報導

新北市刑大日前偵辦館長案,接連引發丟錶案、槍毒案,引起各界譁然。刑大槍毒初步鑑定疑是十年前的扣案證物,一名即將退休的陳姓小隊長坦承將槍毒放在天花板存放,被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送辦。新北地檢署今宣布,全案罪證不足,陳姓小隊長也無持有槍毒的意圖,偵結處分不起訴處分。

▲刑大六隊備勤室尋獲槍毒。(圖/翻攝畫面)

被搜出的物品包括一把仿SIG SAUER廠 P2200型槍枝、子彈18顆、海洛因5公克、安非他命2.11公克及K他命20.82公克,物品以保鮮膜包覆,且該保鮮膜外觀泛黃,放置在公文袋中,公文封地址印的是十年前刑大舊址,時間2010年12月,沒有編號。

陳姓小隊長辯稱,刑大在2011年2月間,從板橋區府中路搬遷至現在中和區民安街駐地,因新址沒有提供新的儲物櫃,所以同事們都是各自從舊辦公大樓,將儲物櫃搬到新址辦公大樓使用。他在整理儲物櫃內物品時,發現儲物櫃內放有扣案的毒品及槍彈等物,當時槍彈是用搜索扣押的公文袋包裹著,而毒品則是散落在櫃子底部。

陳姓小隊長依照外觀研判該物品是證物,因公文封上未書寫承辦人姓名,怕日後有同事來找,所以也不敢任意丟棄,於是將槍毒一併放在公文袋內。直到2016、2017年間,新北市刑大有內部稽查,他一時間不知該如何處理,詢問同事後也無法得知槍毒究竟是誰遺留,又怕被稽查到會被檢討或是處分,所以才將裝有槍毒的公文袋放到備勤室的天花板上,時間一久自己也忘了。

檢方調查,陳姓小隊長因考量槍毒是證物,又不知是誰留下,才將物品藏放在天花板,全案罪證不足,偵結不起訴處分。

不過,起訴書也指出,新北市刑大證物處理及保管程序有嚴重疏失,相關單位應檢討並落實證物管理機制措施及強化督導作業,而被告及相關考核督導人員之行政責任或懲處部分,應另由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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