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開車窗「比中指」發洩怒火下場曝 法官:公然侮辱罰4千

記者潘靚緯/台中報導

為了發洩怒火做「1個動作」代價是被罰4000元!台中市黃姓男子今年4月,開車行經豐原區成功路一間大賣場入口時,不滿對向轎車開太靠近,一氣之下竟開窗朝對方比中指,過程都被對向轎車的行車紀錄器拍下,遭提告涉犯公然侮辱罪,台中地院豐原簡易庭審理後,判罰黃4000元,得易服勞役。

▲黃姓男子不滿蔡姓男子車開太靠近,左手伸出車窗比中指,被告公然侮辱,遭法官判決罰4000元。(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中央社)

判決書中指出,40歲的黃姓男子,今年4月23日晚間7點許,開車行經一間大賣場停車場入口對面時,不滿蔡姓男子駕駛的轎車在車道太過接近,心生不滿,左手直接伸出窗外朝對方比中指,蔡姓男子不甘心提告公然侮辱。黃姓男子向警方坦承涉案,但檢方偵訊時,黃姓男子又翻供,表示並不是對著蔡男比中指,但檢方根據證人證詞,以及行車紀錄器等證據,認定黃男犯行明確,起訴後請簡易判決處刑。

台中地院豐原簡易庭審理後,認為一般社會普遍認為「比中指」的舉動,屬於謾罵三字經等不雅字語的肢體化語言,有強烈侮辱他人之意。加上,比中指的動作是發生在兩人行車糾紛之後,證明黃男有刻意侮辱人之意,認定涉犯公然侮辱罪,判罰4000元,得易服勞役,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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