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府「卡」中火被通知無效 興訟告行政院敗訴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台中火力發電廠因超量使用生煤,遭台中市政府依「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連續開罰,並廢止生煤使用許可。不過行政院函告中市府,自治條例部分內容無效,台中市府因此對行政院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中市府興訟於法不合,裁定駁回,仍可抗告。

▲台中市府以自治條例開罰中火,行政院發函認為,該自治條例部分內容無效。(資料照/台電提供)

台中市議會於2016年1月間,通過「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並報請行政院備查。期間台中火力發電廠因超量使用生媒,遭台中市政府依自治條例連續開罰,並廢止生媒使用許可,但行政院於2020年3月間函告中市府,自治條例部分內容牴觸空汙法等,應屬無效。

中市府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不過法官認為,地方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牴觸者應無效,由行政院函告。地方自治團體若對函告有不同意見,得由地方自治團體的立法機關,聲請大法官釋憲,不得循行政訴訟為救濟。

且台中市府的自治條例為抽象法規,非就具體事實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市府主張行政院函告無效,也非為具體個案,與行政處分不同。

至於行政院函告無效的,是自治條例中部分條文,該部分條文也僅是一般性的抽象規範,非具體個案,又函告並非行政處分,因此駁回中市府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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