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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奪命卻極少「殺人罪」判刑 律師點出2關鍵1心態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酒駕要被認定殺人罪中的不確定故意殺人,律師認為,需要2個條件。(示意圖/資料畫面)

▲酒駕要被認定殺人罪中的不確定故意殺人,律師認為,需要2個條件。(示意圖/資料畫面)

高雄市黃姓男子明明有酒駕前科,仍然酒後上路,造成林姓男子一家4口1死3重傷,天倫夢碎。酒駕撞死人以殺人罪論處、判死刑的呼聲又起,律師余淑杏分析,如要以「不確定故意殺人」論處酒駕,需要先確認2個要件,目前實務上以此判刑的個案極為罕見,因為多數人抱持僥倖心態酒駕,和故意殺人不同,建議應修法加重酒駕行為的處罰,兼衡法律理論,才能真正達到警示及防治犯罪的效果。

余淑杏表示,刑法目前仍將酒駕致死歸類於公共危險罪章,意在防止酒駕危害社會大眾的安全,因此酒駕的行為本身就是刑事犯罪,有無致死則是針對犯罪結果作出加重處罰的問題。反之殺人罪、過失致死罪則著重於保護個人的生命法益,雖然也有維護公共安全的功能,但並非首要目的。

而酒駕致死的刑責規定在刑法第185之3條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罪,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致死罪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至於殺人罪,則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見酒駕致死的刑罰已經比一般過失致死更重,卻又遠輕於殺人罪。

至於不確定故意殺人,為殺人罪的一種,刑度與一般殺人罪相同,實務上最常見的案例,就是嚴重施暴致人於死。如果傷害行為嚴重到一定程度,或者攻擊頭、頸等人體重要部位,實務就可能認為當下的「傷害故意」已經上升到「不確定殺人故意」,意謂行為人覺得即使人被打死也沒關係。

如要以不確定殺人故意論處酒駕,則須先確認2個要件。即駕駛有認知到酒駕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若真的造成他人死亡也不違反駕駛的本意,駕駛對此可以接受。

若駕駛雖知酒駕有造成傷亡的風險,但自認駕車技術良好,確信酒駕也不會肇事,就不符合不確定故意殺人的要件,而屬於過失致死。

只是,實務上極少以不確定故意殺人論處酒駕,因為多數駕駛都不是基於傷害他人的目的才酒駕,僅單純抱持僥倖心態,相信不會出車禍,不代表駕駛認為致人死亡也無妨,而此種行為確實為法律及社會所不容許,但終究與故意殺人有所不同。

另按刑法第47條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此處的「至二分之一」是指「至多」加重到本刑二分之一的意思,且根據釋字第775號解釋,累犯並非一律加重其本刑,而需由法官審酌情節輕重來裁量加重程度,以符合比例原則。

累犯不要求前後所犯罪名相同,舉例而言,1人因恐嚇罪服徒刑完畢,5年內再犯酒駕致死,亦屬累犯,所加重的「本刑」便以後罪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罪為準。因此不論如何加重,都是以當下所犯的罪刑來衡量可加重處罰的幅度,並不會因此變更罪名成為殺人罪。

余淑杏認為,主張酒駕應成立不確定故意殺人罪的見解,時常在公訴意旨中可見,說明了社會打擊酒駕的強烈決心,建議可以修法加重酒駕行為的處罰,以在兼衡法律理論之下,真正達到警示及防治犯罪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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