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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算殺人有前例 男「恐攻級」害1死2傷判12年半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郭男酒駕造成1死2傷,檢方認為根本是「恐攻級」酒駕。(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郭男酒駕造成1死2傷,檢方認為根本是「恐攻級」酒駕。(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高雄市37歲男子黃子洋因酒駕,造成林姓男子一家4口天人永隔,也讓酒駕的刑責問題再度成為焦點。根據近年司法判決發現,目前酒駕案被以殺人罪論處,判刑10年以上案件,為發生在2018年,Uber司機郭俊邑造成1死2傷案。當時現場之慘不忍睹,連檢察官看了也忍不住痛批這根本是「恐攻級酒駕」。郭男最後被依殺人罪判處12年6月有期徒刑定讞,為首例酒駕撞死人以殺人罪論處案例。

郭男被控於2018年中秋節前夕和友人在KTV狂歡飲酒,之後獨自開車返家。行經台北市基隆路三段時,先後追撞3輛機車及路旁整排遮雨棚。其中45歲陳姓女騎士被撞斷頸椎、脊椎、肋骨、骨盆,送醫後宣告不治。

檢方勘驗現場及郭男車內的行車紀錄器,發現從頭到尾,郭男車速之快,連闖好幾個紅燈,腳下的油門根本沒鬆開過,行為就和恐怖攻擊沒有兩樣,認定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將郭男依殺人罪起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檢方無法舉證郭男有不確定殺人故意,依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判處郭男8年有期徒刑。二審高等法院認為,郭男撞到陳姓女騎士後企圖逃離現場,已有可預見即便會撞死他人,也不在乎的「不確定殺人故意」。

高院因此改依殺人罪判郭男12年有期徒刑,另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判處1年有期徒刑,應執行期12年6月。最高法院2021年2月間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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