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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3年不知早成色情網站女主角!妙齡女怒告無良前夫

記者李忠憲/南投報導

女子離婚3年才從網友口中得知,自己成色情網站女主角。(圖/示意圖/翻攝pixabay)

▲女子離婚3年才從網友口中得知,自己成色情網站女主角。(圖/示意圖/翻攝pixabay)

邱姓男子與妻子小花(化名)結婚1年多就離婚,原以為船過水無痕,小花卻在3年後被網友告知,「我在色情網站上看到妳的影片」,一查才發現竟是前夫偷錄他們婚姻中性行為影片,怒告妨害秘密罪。南投地院審結,將邱男判處5個月徒刑,易科15萬元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8歲邱男與24歲小花2人在104年5月結婚,但105年12月就離婚,婚姻只維持1年7個月就告吹。小花卻在108年10月間被不認識的網友通知說,在國際知名成人色情網站上,看到一段性愛影片,裡面的女主角好像她。

小花半信半疑上網去看,發現女主角真的是她,男子則是她前夫。而現場擺飾來看,應該是她跟前夫邱男在離婚前到北市某旅館休息時,遭用手機偷拍,憤而報警提告。由於小花與邱男結婚時才17歲,除了提告妨害秘密罪外,警方也依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一併送辦。

邱男到案後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影片確實是他拍的,但拍攝前有取得小花同意,拍攝當時小花應該已經滿18歲了。檢察官依妨害秘密等罪起訴邱男;兒少法部分因無證據可證明,小花被拍攝時未成年,因此不起訴。邱男這才改口認罪,並與小花調解賠償事宜。

南投地院審理後認為,邱男為滿足個人慾望,在與小花發生性行為時,無故以手機錄影功能,去竊錄身體隱私部位,導致對方身心恐懼、內心留下難以抹滅陰影,顯然欠缺尊重他人隱私之觀念,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屬不該。念在邱男犯案後有坦認犯行,有達成調解但沒有如期履行賠償責任,依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他5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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