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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婦涉供135張發票讓吳淑珍詐國務機要費 更審逆轉無罪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種村碧君(中,坐輪椅者)被控替吳淑珍蒐集發票,詐領國務機要費案,一審、二審歷時相當久時間審理。(圖/中央社)

▲種村碧君(中,坐輪椅者)被控替吳淑珍蒐集發票,詐領國務機要費案,一審、二審歷時相當久時間審理。(圖/中央社)

前總統陳水扁、夫人吳淑珍等涉詐國務機要費案,貴婦團成員種村碧君被控提供135張發票,供吳淑珍核銷國務機要費,金額多達542萬餘元。一審種村碧君被判4年有期徒刑,高等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決。全案進入更一審,法官認為檢方舉證不足,逆轉改判種村碧君無罪,仍可上訴。

本名「李碧君」的種村碧君具有日本國籍,為杏林新生製藥等公司負責人。2009年檢調偵辦國務機要費案,發現種村碧君自2003年3月起至2005年7月止,將自己私人花用所得的135張發票交給吳淑珍,讓吳淑珍得以用來核銷542萬9220元國務機要費用。

開庭時,種村碧君喊冤,強調自己以為該些發票是要用做公益兌獎,也因為自己很會消費,又看到身邊的朋友都把發票拿給吳淑珍,因此也跟著做,根本不知道用途到底是什麼,希望法官能判她無罪。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貪汙罪,將種村碧君判處4年有期徒刑,二審維持原判。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吳淑珍在案發後13年才表示曾向種村碧君說過「總統府」需要發票,之前的證詞皆未提及總統府,並堅稱未告知發票用途,「總統府」3字也僅是泛稱,不等於陳水扁。

另種村碧君未任公職,考量當時客觀環境、社會常情,難認種村碧君知道吳淑珍取得發票的目的,且對照其刷卡明細,可見還有多筆超過萬元消費發票沒有提供給吳淑珍,又未曾與陳水扁等人接觸,不足以證明種村碧君有幫助公務員利用職務詐取財務之罪,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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