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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大麻幼苗沒事!送種子有事 法官判轉送苗無罪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法官認為,大麻幼苗僅為原料,並非就是列為二級毒品,可吸食的大麻。(示意圖/資料畫面)

▲法官認為,大麻幼苗僅為原料,並非就是列為二級毒品,可吸食的大麻。(示意圖/資料畫面)

一名吳姓男子被控將大麻幼苗、種子贈送給謝姓友人,讓謝男栽種。經警方於2020年間查獲謝男,向上追溯找到吳男,吳男因此被檢方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起訴。案件進入二審,高等法院認為,幼苗或植株即便含有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但未經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製品,僅屬原料,難認為二級毒品,因此改判吳男無罪,可上訴。

根據判決,吳姓男子於2020年間,在某家醫院的往生室內,交給謝姓友人大麻幼苗。謝男帶回栽種,還沒成長成大麻,同年4月,便被警方查獲,在轎車裡搜出已經結花苞的大麻花,再循線找到吳男。檢方依轉讓禁藥罪將吳男起訴,一審基隆地方法院將吳男判處5月有期徒刑。

吳男不服,提起上訴,強調絕對沒有轉讓禁藥的犯意,雖然確實有把大麻幼苗送給謝男,但幼苗僅是製造毒品或藥品的原料,並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中,所管制的第二級毒品。

吳男辯解,2019年10月間,便有交給謝男種子,不過當時種子沒發芽,他因此從比較大的植株分支剪下,使發小芽後,再送給謝男,沒想到謝男種植失敗,因此2020年間,再交給謝男幼苗,這次謝男成功讓大麻結了小花苞,但還是死掉,最後把小花苞剪下來,結果被警方查到,這花苞根本已不能施用。

高院法官認為,按吳男的說法,並非同時轉讓大麻種子和幼苗給謝男,而是有先後順序,有一定時間間隔,因此檢方起訴部分,應僅轉讓幼苗,並未同時轉讓種子,公訴此部分的認定,無從予以採認。

另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568號、99年度台上字第2048號判決意旨,大麻的幼苗或植株,縱使含有二級毒品大麻的成分,如未經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的製品,應僅屬於原料而已,難認為二級毒品。因此難認吳男轉讓給謝男的幼苗為二級毒品。

另據謝男證述,亦不足以逕認吳男交付給他的大麻幼苗已長成,且可以採收、風乾,達到施用的程度,因此吳男交付的幼苗,並非長成的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且經乾燥後適合於施用的製品,自非屬二級毒品,無法僅因吳男無償交給謝男幼苗,逕認有轉讓禁藥的行為,因此改判吳男無罪。

不過,法官也表示,吳男轉讓種子部分,仍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因此依職權告發,由檢察官另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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