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高虹安涉貪污治罪條例部分,高院今改判無罪。(圖/資料照)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任職立委期間涉嫌詐領助理費,一審被判刑7年4月,高因此遭停職。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16)日二審宣判,高虹安涉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改判無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高虹安被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台灣高檢署表示,將在收到判決後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據一審判決,高虹安被控自2020年3月起,先以每月僅6萬2000元酬金聘雇黃惠玟任行政主任,再指示黃惠玟向立法院浮報酬金各7萬元、6萬7360元、6萬7161元或7萬2000元,並以浮報後之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
2020年8月起至同年11月間,高虹安以每月7萬元酬金聘用陳奐宇擔任辦公室主任,卻推由黃惠玟依高虹安指示,向立院浮報陳奐宇的酬金各為8萬元或7萬5161元,並以浮報後的酬金為計算基準,請領當月加班費。
王郁文的部分,高虹安也以相同手法,於2020年3月至5月間,以每月4萬6000元酬金聘用王郁文任職公關主任,再浮報酬金4萬7290元4萬8500元,並以之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
總計高虹安、黃惠玟、陳奐宇、王郁文等人共詐領12萬3128元。一審高虹安被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
全案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法官一度以助理費定義不明,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而暫停審理,但最後大法官決議不受理。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16)日二審宣判,高虹安涉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改判無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高虹安被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台灣高檢署表示,將在收到判決後研議是否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