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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認識相約深夜公園「溜滑梯、盪鞦韆」!男起色心拉入公廁性侵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台北一名男子透過社群軟體結識女網友,深夜相約公園,竟趁無人將其拖入男廁侵犯得逞。(示意圖/pixabay)
台北一名男子透過社群軟體結識女網友,深夜相約公園,竟趁無人將其拖入男廁侵犯得逞。(示意圖/pixabay)

台北一名男子透過社群軟體結識一名女網友,2024年底深夜相約至台北市某公園遊玩。男子見四下無人竟起色心,將女子拖入男廁內侵犯得逞。士林地院審理後,考量男子認罪並賠償新台幣30萬元獲被害人原諒,依強制性交罪判刑1年10月,緩刑3年。

根據判決書,該名男子透過Instagram結識一名女網友(下稱A女),兩人相約於2024年底凌晨見面。當時男子騎乘機車搭載A女前往北市某公園,原定要在共融遊戲場玩溜滑梯與盪鞦韆聊天,未料男子見深夜公園人煙稀少,竟萌生歹念,不顧A女意願,強行將其拉入遊戲場旁的男廁內。男子先強吻A女,隨後強行脫去其衣物,並以手對A女進行強制性交得逞。A女事後不堪受辱,隨即向警方報案提告。

全案經士林地檢署偵查起訴,男子在法院審理期間對犯行坦承不諱。法官審酌,被告為逞一己私慾,罔顧對女性身體自主權的尊重,對被害人造成身心嚴重受創。惟考量被告犯後態度尚可,已與A女在法院達成調解,承諾賠償新台幣30萬元(當庭給付20萬元,餘款分期支付),並取得A女諒解;A女也在庭上表明願意原諒,同意法院從輕量刑。

法官認為,被告雖犯重罪,但已盡力彌補損害,且無前科,若科以法定最低本刑3年仍嫌過重,故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最終依強制性交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需依約履行賠償義務。全案仍可上訴。

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溜滑梯(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溜滑梯(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士林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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