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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 酒駕最重判3年、肇事併科罰金最高300萬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24)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酒駕即便未肇事的刑責,從現行的2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3年以下,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立法院院會今(24)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酒駕即便未肇事的刑責,從現行的2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3年以下,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重大酒駕事故頻傳,立法院院會今(24)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酒駕未肇事的刑度從最重可判2年增加為3年,併科罰金也從最高20萬元提高到30萬元。至於酒駕再犯肇事者的刑度不變,但增加「得併科最高300萬元罰金」,再犯年限也從5年延長為10年。

朝野立委有共識,提高酒駕刑責,因此納入此次臨時會,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修正《刑法》185-3條、《陸海空軍刑法》54條,今經立法院院會今日初審通過。

修正條文明定, 酒駕未肇事刑責者(駕駛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改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條文明定,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不論初犯或再犯,增訂得併科罰金規定「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將酒駕5年內再犯延長至10年內「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另通過5項附帶決議,包括:法務部應會同交通部、衛福部等相關部會,參酌日本酒駕防制經驗,積極研議並推動有效的酒駕社會連帶防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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