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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一張停車費沒繳 她無照駕駛挨罰才知駕照遭註銷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女子只因一張停車費沒繳,駕照竟遭直接註銷。示意圖。(圖/翻攝自爆怨公社)

▲女子只因一張停車費沒繳,駕照竟遭直接註銷。示意圖。(圖/翻攝自爆怨公社)

黃姓女子因20年前有一張停車單欠費,監理所罰款仍未繳,遭直接註銷駕照。不知情的她去年開車時,被警察發現她無照駕駛開罰12000元,黃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審理後認為,監理所應另作行政處分,直接易處註銷駕照屬重大瑕疵,黃女仍擁有合法駕照,成功撤銷罰單。

判決書指出,黃姓女子去年2月某日上午開一輛租賃小客車,在烏日高鐵站前時遭警方發現,她的駕駛執照已遭台中區監理所註銷(易處逕註),遭依無照駕駛開罰,裁處1萬2千元罰鍰並扣繳駕照。

黃女這才發現,自己在89年7月晚上將車停在大誠街停車格內,因為停車費未繳納,92年6月遭台中區監理所開罰1200元。監理所發現她依然沒繳納,同年8月易處處分,自92年8月1日起至93年7月31日易處逕註她的普通小型車駕照。

她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法官撤銷原處分並表示,她只因停車忘記繳費被開單,駕照竟然就直接被註銷,不合比例原則。她不知駕照遭「易處逕註」,因此被開罰1萬2千元,實在無理。他認為,易處處分逕行註銷駕駛執照,屬重大瑕疵,該處分應屬無效,自然沒有原處分所指「駕照註銷駕駛小客車的違規事實」等語。

法官審理後認為,易處吊扣或吊銷駕照,需違規人未依期限繳罰款或繳送駕照時,再用另一個行政處分易處吊扣或吊銷。應該各自分別作成處分,同時依法送達,才能維護受處分者不服請求救濟的訴訟權。

黃女逾期未繳停車費,遭罰1200元卻沒繳,監理站沒有另作行政處分,直接易處駕照註銷,已屬重大瑕疵,依行政程序法第111 條第7 款規定,該部分應屬無效。黃女駕照沒合法註銷,仍屬有效,撤銷原處分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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