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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前專委喬建中釀玉山森林大火 監院通過彈劾移送懲戒

監察院今天說,NCC前專門委員喬建中帶團途經玉山國家公園,任由隊員違法就地砍伐、生火,釀森林大火,有損國家文官官箴及政府形象,監察院全數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NCC前專門委員喬建中帶團釀玉山森林火災,監院通過彈劾移送懲戒。(記者陳弋攝影)

▲NCC前專門委員喬建中帶團釀玉山森林火災,監院通過彈劾移送懲戒。(記者陳弋攝影)

監察院透過新聞稿表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前專門委員喬建中在民國110年5月15、16日帶團途經玉山國家公園杜鵑營地,任由隊員違法就地砍伐、取柴及生火,釀成延燒12天、近80公頃林地的重大森林火災。

經監察委員葉宜津、蔡崇義、賴鼎銘調查相關事證後,認為喬建中利用假日從事登山活動,用火不慎,引發森林大火,雖屬非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但身為通傳會法制人員,負責主管法規解釋與疑義並協助訴訟案件等,卻利用其法律智識規避刑責,而隱瞞就地取柴、違法生火等情,還辯稱是因踢倒爐火致災等言論,嚴重敗壞國家文官及政府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經監察院彈劾審查會今天審查,全數通過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理由指出,喬建中是具豐厚法律專業、法制與公關實務經驗的國家高階簡任文官,明知在國家公園內營火屬不法行為,非但不思遵守法律,行前主動提出杜鵑營地、南營地及大水窟等3營地生火可行性,且已知杜鵑營地離水源來回距離1.5公里,卻任由同行隊友攜帶鋸子,在杜鵑營地就地砍伐、取柴及生火,引發林火致災。

監察院表示,喬建中在案發當天接受警方詢問時,隱瞞前晚在杜鵑營地生火事實,並辯稱是因5月16日凌晨2時準備早餐時,不慎踢倒爐火導致地火悶燒釀災,意圖規避森林法刑事責任,企圖以其法律智識誤導檢方及視聽大眾。經消防與林務機關鑑定及認定是砍伐樹枝生火致災而戳破謊言,有失國家高階文官品位,已損及政府及機關形象,顯已違反公務員誠實謹慎義務。

監察院指出,喬建中在108年6月到110年6月的2年期間,向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提出12次入園申請,其中11次都擔任登山隊領隊;105年7月到110年7月的5年期間,向警政署提出41次入山申請。110年4月間,獲邀隨同行政院政務委員踏勘玉山首登路線及八通關沿線山屋整建規劃案,足以證明喬建中深入山林頻繁且經驗豐富。

監察院說,因喬建中任職於通傳會,更應知台灣山區通訊不良一向是山林救災救難的限制,卻背離其職能知識而違法用火,導致歷時12天、近80公頃的重大森林火災,難辭其咎。

監委調查發現,喬建中曾在109年10月3日在巒大事業區第206林班內露營營火,已遭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函送違反森林法查報書。據登山社群媒體截圖顯示,喬建中曾在102年到109年間,多次上傳並公開野炊生火照片,地點位於多加屯稜線西側、丹大溪、巒大溪、郡大溪等山林環境,並經監察院詢問坦承「是,那是我臉書文章」。凸顯喬建中生火成性,無視森林保護的責任。

監察院指出,喬建中利用假日從事登山活動,引發森林大火,除涉犯森林法刑事責任,並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謹慎義務,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嚴重影響政府信譽,有懲戒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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