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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成功!翁啟惠受申誡處分 監察院將聲請再審

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前中研院長翁啟惠向監察院提出陳情案。(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前中研院長翁啟惠向監察院提出陳情案。(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前中研院長翁啟惠浩鼎案獲判無罪,監察院根據新證據重新調查,改為彈劾不成立,由於日前懲戒法院駁回申誡再審聲請,監察委員浦忠成認為,翁啟惠獲判無罪後,已有足以變更原彈劾處分的新證據及新事實,因此監察院將向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浦忠成表示,翁啟惠被指控涉入浩鼎案,2019年獲判無罪定讞,但監察院在2017年通過彈劾,懲戒法院亦在同年判決申誡;上月8日翁啟惠向監察院提出陳情案,本月6日監察院審查通過,將向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浦忠成指出,監察院原本認為,翁啟惠為中研院與浩鼎公司簽訂專屬授權案之人,除應揭露他持有的浩鼎公司股票外,亦應揭露已成年子女持有的浩鼎公司股票,如未揭露即有違反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

浦忠成表示,根據監察院調查,倘若翁啟惠無執行科技移轉業務,自然無須負擔揭露義務,至於翁啟惠應揭露的財產範圍,中研院強調只有從業者取得利益或股權,才在揭露範圍;翁啟惠僅是技術創作人,並無利益衝突,成年子女持有的浩鼎公司股票,亦非因技術轉移而取得之利益,不符合中研院利益衝突處理原則。

浦忠成認為,中研院的利益衝突處理原則,未區分行政職及學者身分,翁啟惠具有創作人身分,創作人進行技術移轉,與他擔任院長職務無關,而且翁啟惠已依規定填寫表格,當時並未要求創作人揭露持股,因此不該歸責於填表人。

浦忠成還說,翁啟惠持有浩鼎公司股票部分,資金來自於他在美國的家庭信託基金,受益人為2位兒女,投資是為了贈與兒女,股票實質受益人亦是由兒女取得。

浦忠成強調,原本認定翁啟惠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以及未揭露持股產生利益衝突之情事,經過監察院調查後,已有足以推翻彈劾處分的新事證及新事實,因此原確定判決基礎已不存在,監察院將提出再審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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