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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接觸翁茂鍾 監察院彈劾前法官林奇福等3人

監察院彈劾前法官林奇福等3人明。(資料照/記者陳弋攝影)

▲監察院彈劾前法官林奇福等3人明。(資料照/記者陳弋攝影)

監察院今(4)日說,前法官林奇福、顏南全、蘇義洲3人擔任富商翁茂鍾相關案件承審法官,卻與翁茂鍾不當接觸、宴飲,並收受襯衫、營養品等,經調查後全票通過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鍾涉不當往來,監察院在2020年彈劾石木欽,並要求司法院調查。司法院將曾審理翁茂鍾相關訴訟案件的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長林奇福、最高法院前法官兼庭長顏南全、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前法官蘇義洲等3人移送監察院審查。

監察院透過新聞稿指出,經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王幼玲調查相關事證後,認為3人違反法官倫理情節重大,提案彈劾。3日監察院彈劾審查會中,全票通過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理由部分,監察院表示,林奇福與翁茂鍾有長期情誼及信賴關係,翁茂鍾多次到林奇福家拜訪介紹兒女親事。87年間翁茂鍾經營的怡華公司因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發生鉅額虧損,遭法商百利銀行(巴黎銀行)追索1000萬美金的本票債權,怡華公司以本票是財務經理吳仙富偽造等理由,向台北地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百利案)。

監察院說,百利案上訴最高法院,由林奇福擔任庭長的民事第三庭承審,林奇福雖知悉百利案與翁茂鍾有關,卻未揭露兩人交往事項或自請迴避而參與評議,足以減損人民對司法公正中立形象的信賴。

監察院表示,百利案上訴最高法院期間,林奇福與翁茂鍾單獨會面2次;百利案審結後,兩人又單獨會面8次,其中有多次是在翁茂鍾拜會石木欽前後;另受邀球敘、溫泉行程及聚餐4次、受贈襯衫5次、營養品10次,嚴重損害法官職務形象及人民對司法信賴,核有重大違失。

監察院指出,顏南全在百利案上訴最高法院期間,在90年5月30日偕同石木欽,將百利案業經審查股法官審查未結而退回民事科,依保密分案程序等待分案等訊息告知翁茂鍾,核有重大違失。

監察院說,顏南全擔任「諸慶恩民事案」及「巴黎銀行案」上訴最高法院的陪席法官,明知這些案件與翁茂鍾有關,卻未揭露其與翁茂鍾交往事項或自請迴避而參與評議,違反法官倫理。

監察院表示,顏南全從90年間起到97年間止,共計與翁茂鍾不當接觸18次。其中「諸慶恩刑事案」上訴最高法院期間與翁茂鍾飲宴2次;「巴黎銀行案」一、二審期間,與怡華公司代理人同桌飲宴,並在最高法院辦公室接見翁茂鍾。且收受翁茂鍾贈送襯衫8次、營養品4次,嚴重損害法官職務形象及人民對司法信賴。

監察院指出,蘇義洲擔任台南地院法官期間,審理吳仙富偽造有價證券案(吳仙富案),在87年6月8日收案,3週後就迅速判處吳仙富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沒收怡華公司用以擔保百利銀行承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的1000萬美金本票,此案因檢察官及被告未提起上訴而定讞,且對翁茂鍾後續與百利銀行爭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民事訴訟,具重大影響。

監察院說,吳仙富案審結後,蘇義洲在88年9月18日透過法官曾平杉聯繫翁茂鍾,向翁茂鍾請託其親戚租屋一事。另外,96年8月7日翁茂鍾因炒作應華公司股票遭羈押,經媒體大幅報導,蘇義洲身為法官,竟在第一審宣判的97年7月9日與翁茂鍾再次會面,且從97年6月8日到99年9月22日收受翁茂鍾致贈襯衫5次,傷害司法公信力及法官公正形象至鉅,核有重大違失。

提案監委表示,承審法官如果在事前或事後與案件關係人飲宴應酬、不當接觸、收受禮品,足以使社會大眾產生不當聯想,產生審判獨立的疑慮,林奇福等3人的行為,已違反法官倫理最低度要求。

監委指出,林奇福等3人違失情節重大,如不循司法懲戒程序予以導正,不足維護司法在社會大眾的公正形象。3人違失行為雖已超過10年,但監察院彈劾權行使對象為「違法或失職」的公務員,雖依修正前的公務員懲戒法已超過懲戒權行使期間,但這項時效期間只能限制懲戒處分的行使,不能阻礙懲戒程序發動,更不妨礙監察院彈劾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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