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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助理被電線絆倒受傷 法官認應自負責任判立院賠89萬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高等法院認為女助理也須自負責任,改判立法院僅需國賠89萬元。(圖/資料畫面)

▲高等法院認為女助理也須自負責任,改判立法院僅需國賠89萬元。(圖/資料畫面)

國民黨前立委王育敏的任姓女助理5年前在送資料時,被地板上的電線絆倒,導致手部撞傷送醫。任女認為會議室設計不良,立法院應負起賠償責任,因此訴請國賠440萬元。一審判決任女勝訴,獲賠343萬元,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認為任女需自負一半的過失責任,改判立法院只需賠償89萬元,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2017年5月24日,立法院紅樓302會議室內,正進行《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審查。期間任女遞送資料時,被電源線絆倒,導致手部撞傷送醫。任女主張,立院會議室設計不良,應負起賠償責任,包含醫療費用、精神撫慰金等,求償共440萬元。

立法院委任律師反駁,當時的召委是王育敏,會場布置應由召委負責。縱然立法院有總務科,但立院為委員制,基於自主原則,即便院長都無法介入審查會議。任女發生意外,應由王育敏全權負責,且任女跌倒處並無電線,不排除為任女穿著高跟鞋跑步導致。

一審法官認為,任女確實因絆到電線跌倒,且立法院既然設有總務科,就應負責立院內設施管理維護及修繕,卻未積極維護,因此判決應負起國賠責任,賠償任女343萬元。

二審高等法院認為,確實立法院在安全管理上有疏失,因此有國賠責任,但現場燈光明亮,並非難以發現走道地面有電線橫越,任女也有未注意走道狀況的疏失,應自負5成責任,改判立法院僅需國賠89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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