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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男童誘「校花」拍傳裸照還分享同學 爸媽慘賠24萬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男童誘使女同學拍傳裸照還分享別人看,判賠24萬元。(圖/翻攝自unsplash)

▲男童誘使女同學拍傳裸照還分享別人看,判賠24萬元。(圖/翻攝自unsplash)

國小六年級男童因對性好奇,竟誘使一名女同學開視訊,拍6張裸照給他。男童竟還分享給其他同學看,讓女童父母怒告男童及其父母求償百萬元。男童辯女童「自稱校花且交過13個男友」,傳裸照是你情我願。台中地院認為,即使女童自願拍傳裸照,男童也不應散布分享,已侵害隱私、名譽,判男童與父母須賠償24萬元。全案目前二審審理中。

判決書指出,男童與女童是國小六年級同學,女童父母控訴,男童利用女兒對他有好感,先建立關係後,再迫使拍傳裸照給他,前後共7次,甚至在畢業旅行時故技重施。女兒知道裸照遭散布給其他同學,已出現失眠、恐懼、情緒低落,更因此害怕上學。

但男童否認逼迫,辯稱是女童自稱校花,交過13個男友,拍傳裸照是她自願,雙方合意。他曾請求女童洗澡時讓他看視訊,但女童不願意,他改說若不給看洗澡,就提供一張裸照。

法官勘驗證據發現,女童跟男童在傳訊時曾說,「小可愛不要森七七啦,偶畢旅拍給你這個小變態。」等語。女童在校方性平調查時也說,「因為我前面有答應過他!」

法官認為,男童取得裸照手法未達脅迫程度,男童父母雖認為女童要負一些責任,法官卻認為女童雖患有兒童期自閉症,但年幼無知,同意有瑕疵。但傳7次裸照中,只有一次是有經同意才轉分享給其他人看,其他6次男童都未經同意就分享給他人,侵害隱私與名譽,明顯有過失。最後判賠女童12萬元,女童父母各6萬元共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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