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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替代役私吞遺失物!「1年A13萬」無人知 手法曝

記者羅欣怡/桃園報導

桃園丁姓替代役在服務期間涉嫌侵佔民眾遺失物。(示意圖/資料畫面)

▲桃園丁姓替代役在服務期間涉嫌侵佔民眾遺失物。(示意圖/資料畫面)

桃園丁姓男子2018年分發到中壢分局服替代役,在派出所負責每日收、送公文業務,在處理民眾拾得遺失物部分,丁男原本應按照正常流程送交偵查隊完成程序,拾得遺失物則由偵查隊保管,但丁男卻將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派出所一直到退伍後才發現丁男的劣行,統計共犯下28件、A走超過13萬元。桃園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處2年徒刑,緩刑4年。

判決書指出,丁男2018年9月分發到中壢分局的派出所任替代役,直至2019年7月退伍。他在派出所負責每日收、送公文業務,包含所內刑事案件卷宗、各組室交辦單、拾得遺失物、交通告發單等。

其中拾得遺失物部分,原本按照正常流程,由員警先在「內政部警政署遺失物管理系統」,開立遺失物拾得的e化案號後,會依規定填製拾得遺失物領據,且將相關資卷整備由正、副主管核閱,再交由丁男填載於拾得遺失物送文簿,接著將遺失物與送文簿一併送交偵查隊完成程序,民眾的遺失物則由偵查隊保管。

一直到丁男退伍後,派出所清查他經手過的拾得遺失物部分,發現完全兜不攏,一查才知道,在丁男到任2個月後,開始利用職務上之便,侵佔拾得遺失物,沒有依照規定登載於送文簿並交付偵查隊,統計共侵佔侵占28筆拾得遺失物,以現金最多。

桃園地院審理後,丁男坦承犯行並與派出所達成和解,賠償13萬2844元,法官審酌他沒有前科、一時失慮,犯後始終坦承、賠償部分可認已繳回不法所得,判處他2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6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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