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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齡女濱海公路「全裸拍寫真」48秒影片瘋傳!律師警告了

記者莊沛儀/新北報導

一名妙齡女在海邊拍全裸寫真。(圖/翻攝畫面)

▲一名妙齡女在海邊拍全裸寫真。(圖/翻攝畫面)

日前LINE群組上瘋傳一段48秒影片,內容是一名女性在海邊大膽拍「全裸寫真」;經查,地點是在新北市瑞芳區台二線(北部濱海公路)南雅路段,當時引得遊客駐足觀賞,更有人拍下影片並傳到社群軟體。女子發現後憤而報警,警方目前正調查中;但律師也警告,女子行為恐已觸法,網友若轉傳照片也可能有刑責。

日前受颱風外圍環流影響,岸邊有陣陣白色浪花拍打上,吸引不少外拍族以此當背景搶拍美照;不過,有民眾發現,位在台二線79.8公里處(南雅路段)靠近明隧道,台電禮樂煉銅廠前方,距離馬路不到5公尺的淺灘,有人在此拍攝全裸寫真。

一旁還有打光助理,非常專業。(圖/翻攝畫面)

▲一旁還有打光助理,非常專業。(圖/翻攝畫面)

從曝光的影像中可見,一名一絲不掛、頂著布丁頭的妙齡女子站在海岸邊,不斷變換各種姿勢,一旁身材壯碩的男攝影師則不斷按下快門,期間還不時停下指導;此外,另一邊還有一名助理協助打光,看起來相當專業。

不少遊客看到後,紛紛駐足觀賞,甚至有人拿起手機拍下,結果該女子發現後,用手怒指馬路拍攝的民眾,並破口大罵警告,要對方不准再拍了,隨後前往轄區派出所向警方求助,目前警方已受理報案,正展開進一步調查處理。

不過,警方警告,在公共場所拍裸照,觸犯刑法妨害風化罪「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最高可處一年徒刑;社會秩序維護法明訂,在公共場所裸體、妨害善良風俗,最高罰6千元。法界人士指出,在網路傳裸照供人瀏覽,觸犯刑法的散布猥褻物罪,最重可處2年徒刑。

★ 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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