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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拍板《外役監條例》修法:重大暴力犯罪不能遴選至外役監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外役監受刑人林信吾8月22日在外犯下殺警重大刑案震驚社會大眾,法務部因此決定修法。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法務部提報之「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調整外役監的遴選資格,重大暴力犯罪不能遴選至外役監,其修法重點包括「修正遴選要件」、「增列淘汰事由」與「增訂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要件」。

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法務部提報之「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調整外役監的遴選資格,重大暴力犯罪不能遴選至外役監。圖為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記者盧素梅攝影)

▲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法務部提報之「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調整外役監的遴選資格,重大暴力犯罪不能遴選至外役監。圖為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記者盧素梅攝影)

林信吾因強盜案入獄,後於明德外役監服刑卻逾期未歸,涉嫌於8月22日殺害警員凃明誠、曹瑞傑;案發後法務部長蔡清祥指示啟動外役監條例及遴選辦法修正,其中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日前送進行政院,並提報今日院會審議通過,將核轉立法院審議案,列為本會期的優先法案。 

法務部出,修法重點包括修正遴選要件(修正條文第4條)

積極要件:

1.延長在監考核期間:修法前最低僅須執行二個月,修法後至少須執行逾三分之一刑期、累犯逾二分之一。

2.縮短外役監收容日數:修法前無限制,修法後限制一年內可提報假釋者方得遴選。外役監平均收容日數縮短,以達成階段性處遇之制度目的。

3.強化資格審查,維護社會安全:增列「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等二項要件,藉由審查受刑人在監表現、再犯風險等危險因子,降低外役監制度性風險。

消極要件:排除惡性重大、易生公共秩序、社會安全危害之犯罪。包括故意犯罪致死、所犯係十年以上重罪、妨害公務致重傷、脫逃、強盜、加重詐欺、擄人勒贖等重大暴力犯罪,以及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特定犯罪。

修正草案還增列淘汰事由(修正條文第18條):

1. 增訂「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淘汰事由,強化機關考核權限,降低返家探視之制度性風險,以維護公共秩序、社會安全。

2.增訂「受傷或罹患疾病,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淘汰事由,確保外役監受刑人均能適於外役作業,以符合制度本旨。

3.受刑人有違反外役監秩序、安全之行為或違反返家探視情節重大之情形,均須立即淘汰,收回已得之縮刑,確保社會安全。

此外,修正草案增訂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要件(修正條文第21條):增列「在監行狀善良」、「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作為返家探視之申請要件,加強外役監審查義務,確保返家探視制度效益與社會安全需求達於衡平。

法務部表示,本次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立法通過後,將具有降低脫逃風險、減少社會危害、延長一般監獄執行期間落實中間處遇、協助提升受刑人復歸社會等修法效益,必能澈底健全外役監之階段性處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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