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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騎車自撞明隧道癱瘓終身包尿布提國賠 法官:酒駕要負全責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明隧道。示意圖非本案事故地點。(圖/資料照)

▲明隧道。示意圖非本案事故地點。(圖/資料照)

南投李姓女子3年前酒駕騎機車行駛投80鄉道,竟自撞明隧道水泥柱導致左半身癱瘓、大小便失禁。她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認為現場沒有設置合適標誌,縣府應負2成責任,應賠償354萬元。台中高分院審結,認為李女酒駕應負全責,駁回上訴。

判決書指出,20歲李姓女子108年2月5日晚間9點騎機車行走投80線往埔里方向,行經1.6公里處的明隧道時,竟自己撞上路旁的水泥柱倒地重傷。經送醫急救發現她有顱內出血、氣胸等,雖救回一命,但左半身癱瘓、大小便失禁,終身需人照顧,無法工作。

李女認為,她雖然有酒駕,抽血換算酒精濃度為1.135mg/l,但縣府在該處明隧道沒有設置隧道警告標誌,也無「警41」隧道標誌、「警2 」、「輔2 」安全警告標示。隧道也沒有照明,反光標誌佈滿灰塵,導致無法辨識前方為彎道且有水泥柱。縣府應負2成疏失,車禍造成她1772萬元損失,縣府應賠償354萬元。

南投地院審理後認為,縣府雖沒有設李女所說的標誌,但依道路交通標誌表現號誌設置規則,該處並沒達到設置該類標誌的標準。縣府也有在隧道前設置「隧道中開頭燈」、「隧道內道路狹小敬請減速慢行」等醒目標語,提醒用路人。

根據縣警局提供的資料,該路段在李女車禍發生時回推5年,只有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也就是只有李女在該處自撞發生車禍,沒有其他人在同一地點發生事故,可見該路段並非易肇事彎道路段。

法官認為,從交通部與中央警察大學的研究資料,李女當時酒精濃度屬於「中度酩酊」,會出現平衡障礙、判斷力遲鈍等症狀,且肇事率為一般正常情形下的50倍,認定與車禍有因果關係,李女需負全責,判縣府免賠。

李女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仍採相同見解,認定李女車禍肇因是酒駕,與縣府設置標誌無關,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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