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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法官「未審理卻參與判決」 高分院認定重大瑕疵撤銷發回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台中地院。(圖/翻攝Google Map)

▲台中地院。(圖/翻攝Google Map)

台中地院審理程序出現重大瑕疵!台中高分院審理由最高法院發回江姓男子性侵案,更一審認為此案審理、判決陪席法官不同人,「未參與審理卻參與判決」,嚴重違背程序,撤銷原處分發回台中地院。台中地院表示確有疏失,未來將督促法官程序更加謹慎。

據了解,性侵案被告江姓男子慣用手法為在酒吧外向女子搭訕尋求一夜情,108年2月將一名酒醉美眉帶去附近公園硬上。他還自豪成功5次,台中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4年2月。江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江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院卻發現,一審的審理與判決法官竟然不同人,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台中地院109年7月16日早上9點30分審判筆錄,當時由審判長陳鈴香、法官彭國能及法官陳怡珊參與審理。但同年8月13日判決正本上,所列參與法官則是審判長法官陳鈴香、法官陳航代及法官陳怡珊。

台中地院至今未更正審判筆錄,也查無判決書誤載的更正裁定,可認原審判決中法官陳航代「未參與審理,卻參與判決」,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3款,判決已違背法令。

高分院考量,未參與審理的法官卻參與判決,其踐行的訴訟程序已違背法令,並影響當事人受法院公平審判的訴訟權利,同時也侵害當事人審級利益,認定屬於「訴訟行為嚴重違背程序」的重大瑕疵。該案已嚴重違背程序,且有重大瑕疵並不利於被告,又無法因上訴而治癒。為維護當事人審級利益,撤銷原判決,發回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回應,有關該案經最高法院認定程序不合法,發回後將另由電腦分案由另一個合議庭審理,未來也會督促法官謹遵程序,依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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